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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李某某、刘某某夫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分别获刑十二年、四年
时间:2019-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5日上午,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在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判处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一、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民间借贷问题,李某某以索要陈某某欠款为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辱骂、恐吓、拦截、殴打他人、占用德宇公司财物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的一天,被害人陈某某在王某甲陪同下在梅山镇金寨浴池找被告人李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因王某甲劝说调解,李某某当即起身用手封住王某甲脖子并用拳头击打其额头部位,后被旁人拉开。

    2.2013年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作为陈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担保人,后因陈某某还款迟滞,李某某以担保人王某乙也要负责为由,和刘某某及子女到王某乙家中,滋扰其家人生活。

    3.2014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携子女以陈某某未还款为由,强行入住德宇公司办公楼,霸占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陆某某的办公室及办公、生活用品,并在办公楼内长期起居、生活,直至2016年3月31日搬离。

    4. 2014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长期对陈某某、陆某某进行言语辱骂、恐吓威胁,要求陈某某报告行踪等,以软暴力迫使陈某某支付生活费、欠款等,滋扰他人工作生活。期间李某某强行从王某甲处开走陈某某名下悦达起亚轿车一辆。

    5.2015年10月的一天,陈某打电话邀请德宇公司副厂长陆某某协商德宇公司重组事宜。被告人李某某限制陆某某外出,不允许其与陈某见面;当晚李某某多次电话联系陈某,长时间对其辱骂、恐吓威胁。致使二人当日未能见面,妨害了德宇公司的经营活动。

   6.2015年10月23日,原德宇公司员工林某准备将自己的私人物品搬离德宇公司厂区时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以“厂内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的,不允许搬动任何东西”为由进行阻拦,并对其言语辱骂和殴打,致使林某未能搬走自己的私人物品。

    7.李某某在德宇公司居住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用车将被害人田某车辆阻拦,要求田某找到陈某某,否则就不允许其离开,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长达四、五个小时。

   (二)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从德宇公司搬离时,找来刘某等人欲将德宇公司办公楼内六台空调拆走。在拆卸空调时,被公司门卫朱某某发现并制止,李某某和拆卸师傅随即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朱某某随后报警。次日李某某找人将六台空调拉走。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四台空调价格为人民币5975元。

   (三)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夫妇以被害人杨某某翻建房屋毁坏其通行道路为由,长期对杨某某老人及其家属辱骂、恐吓,多次采用向杨某某家后屋檐沟倾倒生活垃圾、排泄物及夜间偷砸窗户玻璃等方式,严重滋扰杨某某家庭正常生活。

   (四)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霸占被害人付某某老人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果树,声称该块土地及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均为其所有,并多次用言语辱骂、侮辱恐吓付某某,以致李某某夫妇实际长期强占了该块土地。

   (五)201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阻挠吴某某等人开展梅山镇娱 乐巷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施工,并无故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该工程至今未能如期完成。

   (六)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八分月息借给邹某人民币16万元,因邹某无力还款,李某某开始采取上门辱骂、暴力威胁等方式滋扰邹某母亲徐某某及其家人,前往金都华城小区滋扰承租邹某房子的租客詹某某,更换邹某位于金都华城小区房屋门锁,李某某通过辱骂、恐吓、纠缠、滋扰邹某亲朋、占用其房屋的软暴力方式,胁迫邹某出售该房产以还款。

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德宇公司即将整体清场出租给招商企业的消息后,胁迫被害人陈某某签署了一份虚假的《租房合同》和一份书面《约定》,内容为李某某承租德宇公司办公楼24个月,并已支付房租7.2万元和押金5万元,李某某再用上述书面材料,趁德宇公司清场之机要求陈某某退还房租和押金1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两年来不堪李某某滋扰,加之招商企业入驻德宇公司是其经营的重大商机,其受到李某某不及时搬离公司妨害招商企业入驻的裹挟,最终签订上述协议,陈某某向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承诺后,2016年10月31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代陈某某先行支付给李某某上述房租和押金10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因与江某某债务纠纷,与江某某母亲杨某等人在梅山镇邮电家属楼407室内发生争执。民警介入调查时李某某拒不配合,并与刘某某携子女乘杨某配合调查且家中无人之机,骗取开锁公司工作人员信任打开杨某家的防盗门进入住宅。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和民警一再要求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离开住宅,李某某、刘某某不予理睬、拒不退出。最终杨某在外居住,李某某、刘某某一家在杨某住宅中居住至5时许离开。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名言,卢梭在写这段话时虽然抨击的是封建社会,但在民主法治高度发达的今天仍被人奉为金科玉律,因为他还揭示出了“自由具有相对性”的本质,孟德斯鸠有一句更直白的名言“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通过这个案例的庭审,再次传递一个理念“权利是有边界的,自由是相对的”,像本案被告人这样通过肆意践踏别人基本权利来保障自己所谓“合法”权利的行为,突破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和行为底线,必然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乃至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