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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对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8-05-14  作者:民行科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4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寨县检察院”“该院”)六安市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向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金寨县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至今未缴,该院决定立案审查。

经该院调查核实: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以6260000元价款竞得张冲乡JZZB-GT-2011-0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600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8,建筑面积10800.72平方米,楼面地价每平方米579.59元。2012年11月10日,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补交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向金寨县政府递交《关于张冲乡流波商业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金寨县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主任会议纪要(金规委[2013]3号),同意该公司所建设的张冲乡中心集镇流波商业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成交楼面地价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金寨县政府负责人对2013年12月26日张冲乡政府给县规划委《关于要求给予流波商业街开发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请示》作出批示,同意增加容积率并按成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2015年12月8日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张冲乡流波商业街规划相关情况说明》明确该宗地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20432.9平方米,容积率3.4053,比出让时规划建筑面积超9632.18平方米。该宗地超建9632.18平方米房屋应补交出让金5582715.2元,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月17日缴纳2000000元,尚欠3582715.2元。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9日向该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但催缴未果。

2017年9月27日,金寨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照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相关规定,立即追缴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及其违约金(从2015年12月9日起,按日1‰比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该局在接检察建议书后,2017年11月8日,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该院称,该局已于2017年10月19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金鹏公司。经查,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皖1524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截至目前,县国土资源局除提起民事诉讼外,未采取其他有效追缴措施,案涉土地出让金仍未依法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截止2018年4月9日,金寨县检察院再次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仍未依法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金寨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