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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审查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申诉案)(公开版)
时间:2020-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市检六部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租住六安市金安区三里**街道**期**号楼**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撤销金安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19时许,张某某酒后乘坐由其侄子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欲进入明月港湾2期地下车库时,由于其未购买地下车位,保安不放行,与保安室内的值班保安黄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某下车至保安室门外,与走出保安室内的黄某某在保安室门口发生冲突,两人摔倒在地并互相厮打,后被他人拉开。张某某发现其小腿受伤,无法站立,遂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在案关键证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由于案发当晚下雨,摄像头前有树叶摇摆,且距离保安室有一定距离,不能清晰的显示事件整个过程。申诉人认为现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申诉人因被不起诉人暴力踢打行为而摔倒在地,与实际监控情况不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认定黄某某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申诉人张某某腿部伤情系黄某某故意伤害所致。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对黄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作出存疑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金安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