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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金寨县人民法院金寨县人民检察院金寨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0-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寨县人民法院金寨县人民检察院金寨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以下妨害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拒不执行金寨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五、故意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妨害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以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扰乱医疗机构、强制隔离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医疗机构、强制隔离场所公共财产,威胁、侵犯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八、编造有关疫情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复制、传播,组织、指使人员散布恐怖、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起哄闹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及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新冠肺炎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四、未经批准,组织、策划、煽动、串联、举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性、娱乐性活动的;

十六、组织、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

十七、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留宿洗浴、出租屋等场所未按规定登记、上传、报备住宿人员真实信息的;

十八、有其他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请广大群众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