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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共保护,非法捕捞不可为
时间:2022-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207月,金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发布《金寨县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徽省金寨县大鲵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禁渔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禁渔时间为202071日至2030630日。

20219月,被告人漆某某通过下地笼网的方式在某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河道在金寨县大鲵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经六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漆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是禁止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漆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漆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全县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金寨的生态环境,切勿实施非法捕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