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雇主如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恶意欠薪,就有可能获刑!2024年4月11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经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拖欠的被害人工资。
2020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安徽峯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杨某某个人承包金寨县梅山镇荣盛一品原乡A地块度假康养社区木工清工,杨某某雇佣工人施工至2022年1月,后因其多次拖欠工人工资从该工程退场。在峯鑫劳务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杨某某仍拖欠83名工人工资40余万元。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杨某某按期支付工人工资,但杨某某一直未按照要求配合调查,且无正当理由一直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23年5月4日,杨某某被依法抓获到案。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并于2023年8月17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