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以案释法④】 安全生产无小事,违规作业代价大!
时间:2024-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9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以蒯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蒯某某作为某公司冶炼车间内排水系统管道改造项目的现场安全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施工现场的吊车司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管某、冯某某二人登至李某某驾驶的汽车起重机吊篮内进行高空管道焊接作业,因汽车起重机重臂连接吊篮的销轴断裂导致管某、冯某某与吊篮一同坠落至地面后死亡。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认真排查出汽车起重机副钩限位失效隐患,操作伸臂时未充分观察吊篮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过失致二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蒯某某作为劳务队伍负责人,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工人在高空进行作业,在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协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年4月11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温馨提示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生产无小事,须臾不可松。近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谓教训深刻,暴露出部分企业处理效益和安全关系失衡、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风险防控存在盲区等问题。安全生产部门应树立牢固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压实责任,对施工作业企业进行安全诊断,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