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认真排查出汽车起重机副钩限位失效隐患,操作伸臂时未充分观察吊篮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过失致二人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蒯某某作为劳务队伍负责人,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工人在高空进行作业,在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协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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