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江某某(某驾考培训工作人员)多次向叶某(某驾校教练)介绍需要在驾校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由叶某联系庄某某、万某等人共谋考试作弊事宜。
庄某某、万某等人在金寨县内,多次采取安装作弊设备并提示答题的方式,帮助多名考生在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江某某向多名考生收取5000-8000元不等的作弊费用,得逞后与叶某、庄某某、万某等人按不同比例分赃。
2023年9月18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庄某某、叶某、江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7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年4月1日,庄某某、叶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同年8月2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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