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6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启、孙某亮、孙某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煽动,组织人员阻碍湖南天绿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目前,金寨县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启、孙某亮、孙某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积极履行检察职责,院党组高度重视扫黑除恶案件,指派业务骨干深入了解案情,严守案件证明标准,紧紧扭住案件质量第一抓手,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