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熊某某、陈某、郑某某寻衅滋事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分别获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
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因琐事与数名被害人发生冲突,并纠集熊某某、陈某、郑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追打。四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被告人蒋某某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四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原判刑期四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