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金寨县古碑镇一酒店,在停车场入口处遇被害人许某某,因停车、让路等问题发生争执,高某某下车与许某某理论并引发口角致相互谩骂、推搡,随后高某某、刘某、周某某一起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殴打,直至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时三人方才对许某某停止殴打。经鉴定,许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993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