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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警惕!非法采矿,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时间:2020-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张某、贺某为一己私利,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我县境内非法采挖“麻古砂”,并销售给贺某、易某某和王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其非法开采的自然山砂共计7149.8吨。被告人张某、贺某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切记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