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受害人李某的家门口,无故掐住受害人李某的脖子,用拳头打击其面部,致其右眼被打肿、眼角淤青。几天后犯罪嫌疑人林某酒后又无故掐住被害人於某的脖子,用拳头殴打其头部。
上述事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仍不思悔改,于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再次酒后撞开受害人於某家的房门,无故对於某实施殴打,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腔出血,并企图用剪刀刺伤前来制止的刘某。
被告人林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