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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金寨一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持刀捅伤他人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0-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7日,在金寨县梅山镇附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车内与被害人段某因一言不合,与段某发生纠纷,情急之下吴某某对段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将段某前臂捅穿。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泄私愤,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吴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作案,系累犯。综合上述情况,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切勿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 

否则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