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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一时贪婪起祸心,监守自盗被公诉
时间:2020-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手机的支付功能在给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个人账户中的电子钱币,也让犯罪分子动起了歪脑筋。近日,金寨县一女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7月,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受害人江某某服装店内从事店员工作,并获悉了江某某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趁江某某未随身携带手机时,分两次用江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江某某微信内的钱财转至自己的手机账户内,供自己消费使用,共计8000元整。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在使用中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遭遇手机上的“盗窃”。同时也警示大家,切勿为了一己私欲,放任贪婪之心。刑法明确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不断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