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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数百人落入存款陷阱,判刑!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涛、王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涛实际控制某理财公司和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理财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为手段,以车辆债权转让的形式,以投资理财高额返利、到期后还本付息为由,非法吸收被害人汪某某等200余人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案发时有105名被害人共计1000余万元不能兑现。被告人王某华在担任该公司理财经理和理财团队经理期间,参与吸收73人资金600余万元,案发时,王某华吸收的26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0余万元不能兑付,且被告人王某华共获得工资和提成共计2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涛、王某华分别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舒某涛、王某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舒某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舒某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011.5万元。 

       四、追缴被告人王某华的违法所得21.46292万元,退赔给集资参与人。 

       五、扣押在案的电脑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检察官提醒 

       随着近些年金融政策的推进和深入,国家经济日益活跃,群众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可支配的现金也越来越多,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擦亮眼睛,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而让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