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海、詹某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林某庆(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推销其自行研发的床垫、水杯等“量子产品”为名,宣传投资成本可增值7倍至13倍,引诱参加者购买850元至85000元不等的“量子产品”,注册成为会员进行“投资性消费”,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他人成为下线会员等方式,组成层级获取利益,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
2017年5月,经徐某龙(另案处理)推荐,犯罪嫌疑人王某海注册账号购买龙爱量子公司的“量子产品”成为其会员。同年6月,经王某海推荐,犯罪嫌疑人詹某凤注册账号购买龙爱量子公司的“量子产品”成为其会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海与詹某凤通过面谈、网络等方式积极宣传龙爱量子公司的投资消费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孙某、闫某等三十名以上的下线会员。经鉴定,王某海的会员账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3层,其下线网络涉及9层366个账号,总投资金额296余万元,王某海通过该账号非法获利6万余元。詹某凤的会员账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5层,其下线网络涉及5层131个账号,总投资金额118余万元,詹某凤通过该账号非法获利3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詹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海将违法获利68000元、詹某凤违法获利30870元退赔给本案中参与传销活动受骗人员。
余额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