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寨县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自2015年以来,被告单位金寨县某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某某为新建厂房、办公生活设施,修建矿区道路,完成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金寨县汤家汇镇银山畈村林地。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5.5599公顷(折合:83.4亩)。截至案发前该公司已经恢复非法占用林地植被67.3亩,仍有16.1亩非法占用的林地未恢复。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金寨县某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仍有16.1亩林地未按照标准要求恢复林地生产条件,致使该区域林地和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被告人史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公司已经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恢复等量刑情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该公司处以罚金,对被告人史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二、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单位金寨县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恢复其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尚未恢复植被的16.1亩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保民生、敢担当的重要抓手。本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尚未恢复植被的16.1亩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民事责任,有效警示了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企业和个人,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追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用好公益诉讼制度,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与恢复并举,以“刑罚+恢复”落实生态司法保护,为建设美丽金寨、促进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被告单位金寨县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