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驾驶自己的宝马牌汽车和程某某、范某某到六安市购买冰毒。返回金寨后,陈某将车停放在金寨县梅山镇附近后,联系台某某到达现场,后与台某某等四人在车内吸食从六安市购买回的冰毒。
判决结果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我国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吸食毒品也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将会触犯刑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抱有好奇或者侥幸心理轻易尝试毒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嫌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