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9月, 被告人曹某某酒后与其姐夫到段某某经营的足浴店询问足浴价格,询问价格后曹某某在离开出店门时不慎摔倒,将店门口的花盆损坏,后双方因花盆赔偿一事发生口角,曹某某先扬言砸店并先后对段某某和其朋友范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范某某、段某某两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2021年1月,曹某某同段某某、范某某达成和解,曹某某赔偿段某某和范某某3600元,并取得段某某和范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提醒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发生冲突时要冷静,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要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否则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